新沂音乐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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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音乐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徐州邦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7 08:47:16

查询人可以通过一些查询方式查询软件登记档案,那么在查询过程中,软件著作权查询人应该遵守什么规定。

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

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

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字体著作权保护的这些雷区请注意!

对于字体来说,也是有版权问题。我们经常会看到某某公司因为字体版权而被告上法庭,那么小编就告诉大家字体著作权保护雷区有哪些,大家要谨记!

一、字体著作权保护雷区1、想给文章图片换个字体但没授权,字体也有版权吗?答: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字库以及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如何定性的争论由来已久,实践中也产生过截然不同的判决,目前行业内逐渐达成统一认识,即计算机字库作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字库软件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注册商标中使用的文字也会有字体侵权的问题吗?答: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商标中使用了某种字体,商标即使已经核准注册,字体著作权人也有权提出异议。《商标法》还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为避免商标因侵犯字库字体著作权而引起纠纷,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使用具有合法授权的字体。

3、所有的单字都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答: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受汉字本身笔画结构所限,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的单字在创作性上有较高的要求。不仅是公众号中用图的配字,在广告设计、商品包装、企业网站、电影、游戏中使用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时,也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来讲,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申请登记之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能够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权利,最好是及时申请徐州版权登记。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交哪些费用呢?今天,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上述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

继承:200元/件次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五、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六、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七、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八、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十、查询费:

(一)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二)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注:上述各类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外申请者在交纳各类费用时,应按交纳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交付。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上述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需要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作品的标题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都可以登记版权,那么它们的作品标题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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